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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后出现不良反应索赔3倍损失,美容机构无资质,法院判了 ...

美容院新闻 2022-12-5 17:26 509人浏览 0人回复
原作者: 律政师 来自: 网易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在北京打工的80后女子王某某,支付了10980元服务费要求对面部做“线雕”。美容机构的“大夫”为王某某做了线雕后,皮肤凹凸不平还有剧烈疼痛感多天没有恢复,最后不得不去就医。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城市中美容院大量存在,但是很多人分不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这也造成一些美容商家打擦边球,对外宣称能医疗美容,实际上并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一些美容机构夸大美容效果,事后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和人员给消费者提供服务、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假冒美容医生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要面临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就是面临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是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在北京打工的80后女子王某某,支付了10980元服务费要求对面部做“线雕”。美容机构的“大夫”为王某某做了线雕后,皮肤凹凸不平还有剧烈疼痛感多天没有恢复,最后不得不去就医。王某某要求美容机构提供大夫的执业证,美容机构无法提供。王某某起诉要求美容机构退还服务费并三倍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诉讼请求。同时,执法机构对该美容院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营业,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1年11月26日,在北京打工的80后女子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霍某某咨询“线雕”项目。霍某某名下有一家美容院,名字叫“甲乙美容中心”(化名),2017年12月1日成立,营业执照登记营业范围是美容美发(不含医疗性美容)。霍某某回复可以在整形医院做或请大夫过来做,后者价格便宜,霍某某自己做的是“3D织网提升”,并告知王某某可以帮其向合作医生询价。

霍某某的合作医生陈某某回复按除皱1000元、泪沟1980元、3D织网提升8000元的标准收费,其中3D织网提升使用“悦升线”。霍某某将上述价格告知王某某,并告知次日在甲乙美容中心为王某某进行美容手术。当天,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霍某某转账5000元。11月27日,陈某某在甲乙美容中心为王某某开展了线雕项目及注射项目,王某某向甲乙美容中心转账5980元。11月29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告知霍某某存在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陈某某回复是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

12月10日,陈某某通过霍某某向王某某退还4000元。2021年12月28日,王某某向12345反映甲乙美容中心非法医疗美容问题。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乙美容中心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80元,责令停止活动、罚款50100元。

王某某以受到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甲乙美容中心霍某某退还服务费6980元并支付赔偿款32940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向霍某某咨询“线雕”项目,经霍某某介绍后由陈某某在甲乙美容中心为王某某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上述服务项目均需使用药物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皮肤具有明显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其预期效果为容貌的修复与改善。因甲乙美容中心提供服务场所、陈某某进行实际操作,且甲乙美容中心、陈某某各收取总费用的50%,认定王某某与甲乙美容中心、陈某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甲乙美容中心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某明知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某某披露上述信息,反而对王某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甲乙美容中心、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判决,北京甲乙美容中心向王某某退还服务费5490,陈某某向王某某退还服务费1490(此前已退4000元);北京甲乙美容中心、陈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32940元。

陈某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是:王某某和霍某某是多年的朋友明知道霍某某就是美容院,不具备医疗资质,还让霍某某给找人做线雕项目,事后王某某找陈某某和霍某某谈赔偿不满意各部门举报霍某某被监督所罚款大概五万,陈某某罚款两万。陈某某不是医生也没有说自己是医生,霍某某这些都知道的。做完美容项目霍某某给陈某某5490的一个劳务费,陈某某不存在欺诈行为,霍某某是服务场所提供方,陈某某没有和霍某某订立服务合同,王某某也没有把服务费转给陈某某,陈某某没有收到王某某的服务费。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甲乙美容中心为王某某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陈某某、甲乙美容中心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陈某某明知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但均未如实向王某某披露该医疗美容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陈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明知甲乙美容中心不具备医疗资质。陈某某上诉主张其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等,但其已实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2022年11月16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国家卫健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属于将医疗技术运用到美容中,生活美容多是通过化妆品中的氨基酸、A醇、玻色因等化学物质,来改善皮肤状态、延缓衰老。

医疗美容机构是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有执业资格且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医疗专业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只要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了。

这起事件中,陈某某在美容机构为王某某做“线雕”,使用了化学材料“锯齿蛋白线”植入皮肤下边,属于医疗美容范围。而霍某某的甲乙美容中心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合作的大夫陈某某也没有执业医师执业证,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无法改变。因此,执法机构分别对美容中心和陈某某作出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陈某某认为其只是个人与甲乙美容中心合作,不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三倍赔偿责任是针对经营者说的,对个人来说不应当适用。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所以,陈某某以个人与美容中心合作,没有与王某某签订合同为由辩解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行不通。这起事件警示,医疗美容有风险,容易出现不良反应,没有资质从事医疗美容行为法律风险很大,轻则被行政处罚,赔偿损失,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后果,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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